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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州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87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19-10-29    作者:    点击:[]次

韩成金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将双柏县国有林场定性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并依法核发国有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回复如下:

一、将双柏县国有林场定性为以承担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主要职能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彻底解决县国有林场经费保障不足问题的建议

一是国有林场定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云南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发〔2016〕13号)和《中共楚雄州委楚雄州人民政府印发< 楚雄州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楚委〔2017〕2号)要求,我州根据全州国有林主要分布在金沙江、红河上中游沿岸及其重要支流源头生态区位重要、生态比较脆弱地区,为坚守生态红线,确保我州按照国家、省"国有林场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州改革方案确定的目标,为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不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将发挥生态效益准确定位为其首要功能。全州国有林场实行"公益性、事业化"改革方向,改革后全部国有林场根据县市情况,全部被定为科级的"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通过改革,目前全州8个县市的26个国有林场通过小、散、弱的整合,优化为8个国有林场(每县市1个),其中有4个国有林场定为科级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林场,另4个定为科级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林场。双柏县通过国有林场改革,将原县内的8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林场,机构级别均为股级的单位,通过整合优化为正科级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现了国有林场职能、定位的转变,符合国家的国有林场改革精神。

二是经费保障问题。全州国有林场改革坚持改善民生、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照"因养林而养人"的要求,到2018年底,双柏县所有原国有林场正式在职职工,通过五个方面依法依规进行妥善安置:一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安置。全县共协调各级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岗位)及新设立双柏县国有林场可用事业编制数量共41个,全部招聘符合报考条件的林场正式在职职工。另有6人通过参加楚雄州自然保护区招聘事业人员已转换了身份。招考工作全过程严肃、公开、透明,秩序良好,人员全部上岗就位。二是政府购买服务安置。未被事业单位招录的335名职工,与新设立的双柏县国有林场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按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参与森林管护、公益林建设等方式安置,逐步过渡到退休。三是退休安置。改革期间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26名在职职工,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四是自谋职业安置。取消原国有林场"单项承包"等内部管理规定,允许不愿意上山护林、自愿从事自谋职业的10名职工,由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林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批准,于2017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有企业改革政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142万元,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五是退休人员和供养遗属安置。国有林场改革退休的426人、供养遗属97人,按原渠道供养,统一移交到妥甸镇西城社区进行管理。改革使在职和退休职工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所有国有林场职工均已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无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情况。双柏县国有林场在职事业编制人员15名已由财政纳入预算进行保障,另目前林场还有保留企业职工身份、从事"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森林资源管护的过渡性职工325人,主要通过转移性支付解决职工工资过渡到退休,退休后按企业职工享受待遇。

二、根据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准确界定国有林场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关系,加快国有林场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核发国有林不动产权属证书,将所有的国有资产进行备案注册登记,确保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用途长期稳定的建议

一是准确界定国有林场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关系问题。改革前,双柏县8个国有林场经营管理国有林面积128.51万亩,活立木总蓄积647.20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87.87%。改革后,双柏县8个国有林场通过整合优化为双柏县国有林场,为理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明确双柏县国有林场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关系,双柏县明确了县内的国有林资源由双柏县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具体经营管理,其中:属于自然保护区经营管理的国有林继续由各级自然保护区负责经营管理;原来自然保护区与国有林场重叠交叉管理的国有林,划归自然保护区管护局经营管理。目前,双柏县国有林场所经营管理的国有林(不含已划归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国有林)和其它国有资产,以及原未纳入国有林场管理和自然保护区的其它国有林资源已纳入双柏县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理顺了国有林场与各级自然保护区之间管理体制不顺、管护资源面积交叉重叠,不利于履行各自单位职能职责的关系,为生态保护和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依法核发国有林不动产权属证书问题。在全州各县市国有林场进行国家备案时,为了准确界定国有林场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关系,在全州各县市暂未开展不动产登记和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或工作才刚刚起步不具备完善的办理条件情况下,要依法核发国有林不动产权属证书尚在摸索阶段,我州本着为保护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权益和为国有林场场长负责(今后国有林场场长离任要进行森林资源审计)的原则,在未能办理国有林场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条件下,已由各地县市政府以文件形式明确了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管理权属,待条件成熟时再办理国有林场不动产权属证书。

最后,感谢您对国有林场改革工作所寄以的关心、厚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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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楚雄州林业局管理员 | 责任编辑:楚雄州林业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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