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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州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407号提案的答复

日期:2020-11-11    作者:    点击:[]次

民建楚雄州委

你委在政协楚雄州第十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提的《关于我州抓生态文明建设也应重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与发展的提案》,已交由州林草办理首先感谢对州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全州自然保护区基本情况

1982年至今,全州共建立自然保护区17个。其中:国家级1个,省级2个,州级13个,县级1个。总面积283.48万亩,占国土面积的6.46%,占全州林地面积的8.72%。自然保护区数量、面积分别居全省16州市第3位、第6位,占国土面积比例居第6位。总面积中,国家级47.91万亩(占16.9%),省级24.92万亩(占9%),州级205.36万亩(占72%),县级5.29万亩(占1.9%),形成了以州级自然保护区为主体的自然保护网络,使州内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地域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85%以上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区域、特殊的自然遗迹得到保护,在“滇中翡翠”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中发挥了基础作用和示范作用。

近年来,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把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作为重要工作,主要领导研究部署,形成了州、市、县党委、政府齐抓共管,上下联动,层层承担责任,层层落实责任的工作格局。2017年8月以来,州委杨斌书记,迟中华州长先后4次深入自然保护区指导调研,州委、州政府先后召开常委会、常务会、推进会78次,听取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推进自然保护区整改工作措施。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29次深入实地调研督促,全面推进自然保护区机构不全、人员不足等存在问题整改。着力健全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着力完善自然保护区资源本底调查、规划编制、勘界立标,着力加强野外巡护和监督检查,建立完善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健全了17个自然保护区共19个管护局机构,提高管护机构级别,增加编制103名,人员到位232名。开展了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和建设管理情况核查、违法违规开发活动排查处理,完成自然保护区人口分布情况核查,建立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台账、问题台账和人工设施数据库。建立了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责任制和野外巡护、监测和案件报告制度、管理评估制度、生物多样性监测制度。先后开展了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和保护区资源保护督查专项行动、自然保护地大检查、“绿盾2017”“绿盾2018”“绿盾2019”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绿剑2018”专项打击行动、非法侵占林地种茶毁林等11个专项行动,并突出重点分别开展了严厉打击紫溪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恐龙河州级自然保护区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拆除了双柏窝拖地铁矿、小江河一、二级水电站,紫溪山46幢违建建筑、南华云台山风电场、南华哀牢印象山庄等违建设施,恢复植被,全面遏制了违法违规开发建设。

二、关于完善机构设置,加大基础设施建设

通过近年来的努力,全州17个自然保护区已建立了19个管护局,其中:正处级1个、副处级2个、正科级15个、副科级1个。19个管护局有在职人员232名,聘用合同制护林人员总数614人。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已全部建立健全,已加大人员培训力度,确保了有人管、管得住。

今年以来,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我州已完成《楚雄州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编制,并已通过省林草局审查。下一步,将把全州现有33个各类自然保护地,其中:自然保护区17个,风景名胜区8个,森林公园4个,地质公园1个,水利风景区3个。统一整合为30个自然保护地,其中自然保护区8自然公园22个。整合优化后,全州自然保护地面积增加25099.61公顷,占国土面积比例9.7%提升至10.6%矛盾冲突和历史遗留问题大幅度减少,自然保护地内人口由70346人减少为4073人,94.21%的人口调出自然保护地城镇建成区减少200.25公顷 ,占总数的100%;村庄建设用地减少1416.27公顷,占总数的82.12%;一般耕地减少13744.65公顷,占总数100%;基础设施面积减少2392.98公顷,占总数100%;永久基本农田减少7897.06公顷,占总数的80.43%。整合优化后,保护级别得到提升,类型和布局较为科学合理,纳入保护地的区域保护价值显著,有利于州的自然生态保护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待国家最终批准同意云南省和楚雄州的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后,我们将尽快开展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的勘界立标、规划编制,抓紧推进自然保护地机构调整和人员配备等工作,进一步落实好您委提出的实施意见。

三、关于加重破坏自然保护区行为的处罚力度

2013年9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云南省林业部门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批复》(云政复〔2013〕69号),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以森林公安为主,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包括自然保护区在内的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工作。2017年起,我州建立了“自然保护区巡护监测和案件报告制度”,由各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加强自然保护区野外巡护、监测,对巡护、监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森林公安机关查处。州、市、县森林公安机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移交案件线索进行侦破、查处,有力地保护了自然保护区资源安全。

去年以来,国家实施了五大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规范执法行为、规范执法队伍。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2月28日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切实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3月11日,生态环境部经国务院同意出台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环人事〔2020〕14号),明确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使“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有关行政处罚权。4月10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发字〔2020〕26号),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也不再承担相应执法责任。6月16日,云南省森林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整体划转属地公安机关。整体而言,自然保护区行政执法正处在改革调整中,正在向更加严密、更加严格的目标迈进。我们将按照要求,不断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落实好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四、关于信息共享,建立破坏自然保护区惩防长效机制

2017年起,各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林草部门持续联合开展了“绿盾2017”“绿盾2018”“绿盾2019”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对生态环境部卫星遥感监测每年反馈的疑似人类活动问题点位进行核查,对核实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目前,省级已部署开展“绿盾2020”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州级工作正在部署中。州、市、县林草部门自2017年开始,全面开展了自然保护区内遗留人工设施、村庄、建设项目的核查,不断健全完善自然保护区人工设施数据库,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台账、问题台账,对问题台账实行清单挂账和销号管理。近年来,我州多部门联动、联合监督检查已经建立和实行。下一步,州、市、县各级林草部门将继续加强自然保护区台账管理和人工设施数据库建设,坚决制止破坏自然保护区行为。

在建立破坏自然保护区惩防长效机制方面,2015年国家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8年,楚雄州制定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责任追究范围、情形、结果运用、工作机制和纪律要求。《办法》指出,责任追究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联动追责、终身追究和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的原则,县(市)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2017年以来,省、州、县纪委已就自然保护区相关问题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并已进行了公开。总体而言,包括自然保护区在内的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已建立健全,并已在州、县各级认真贯彻实施。

最后,感谢民建楚雄州委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关心,希望以后继续关心支持我州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

楚雄州林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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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 责任编辑:c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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