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2022年市场监管领域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三版)
序号 |
部门 |
抽查项目 |
事项类别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适用区域 |
备注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1 |
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 |
经营利用林草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抽查 |
经营利用林草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抽查 |
一般检查 |
在楚雄州范围内经批准的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州、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普遍适用 |
|
2 |
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 |
对木材经营加工的行政检查 |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是否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木材来源是否合法。 |
一般检查 |
在楚雄州范围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州、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 |
普遍适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