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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委托实施部分林草行政许可事项省级权限的通知

日期:2024-12-31    作者:    点击:[]次

各州、市林业和草原局,滇中新区林业和草原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委员会,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瑞丽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畹町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林草行政审批效率,助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开发区和滇中新区赋权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决定》(云政发〔2023〕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24号)等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决定对部分林草行政许可事项省级权限进行委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委托事项及权限(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1.委托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滇中新区林业和草原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红河片区、德宏片区管理委员会,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实施:(1)子项“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省级权限)”。(2)子项“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省级权限)”。 2.委托除昆明市外的其他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实施:(1)子项“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省级权限)”中除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跨州(市)以外,项目整体使用林地不足5公顷,且其中省级及以上公益林地不足3公顷的。(2)子项“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省级权限)”。 3.委托瑞丽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畹町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实施:子项“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省级权限)”中除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免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和采石采砂采矿项目以外,项目整体使用林地面积不足2公顷,林地保护等级在Ⅲ级以下的。(二)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1.委托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滇中新区林业和草原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红河片区、德宏片区管理委员会,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实施:(1)子项“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等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及其以下草原审核”。(2)子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省级权限)”。 2.委托除昆明市外的其他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实施:(1)子项“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等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及其以下草原审核”中除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基本草原以外,项目整体使用其他草地不足5公顷的。(2)子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省级权限)”。3.委托瑞丽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畹町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实施:子项“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等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及其以下草原审核”中除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基本草原和采石采砂采矿项目以外,项目整体使用其他草地不足2公顷的。(三)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委托各州(市)林业和草原局,滇中新区林业和草原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红河片区、德宏片区管理委员会,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实施:子项“林木良种繁殖材料,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四)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1.委托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滇中新区林业和草原局,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实施:(1)子项“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2)子项“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2.委托除昆明市外的其他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实施:子项“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五)采集及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审批委托各州(市)林业和草原局,滇中新区林业和草原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红河片区、德宏片区管理委员会,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实施:(1)子项“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以及甘草和麻黄草审批”。(2)子项“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六)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委托各州(市)林业和草原局,滇中新区林业和草原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红河片区、德宏片区管理委员会,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实施:子项“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省级权限)”中的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七)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委托除昆明市外的其他州(市)林业和草原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红河片区、德宏片区管理委员会,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实施:子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省级权限)”。二、委托时间委托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三、受委托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需要办理本通知委托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人,请到相应州(市)林业和草原局或有关单位申办行政许可。受委托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见附件。 四、有关要求(一)各受委托单位要在辖区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开展审核审批,不得对受委托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再委托;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管理,切实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不断提高受委托行政许可办理水平。 (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将加强对委托事项办理的监管,强化对各受委托单位的业务指导,定期开展委托工作的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督促纠正违规许可行为;对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职权委托书》实施行政许可,造成不良后果或情节严重的,将提前终止委托。(三)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统一制作《行政职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与受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各受委托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职权委托书》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字盖章,并将《行政职权委托书》邮寄送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审批处。

(四)各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的,请及时向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报告。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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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编辑:c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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