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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州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370号提案的答复

日期:2021-09-30    作者:    点击:[]次

王景书委员

您在楚雄州政协十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建立和推进实施自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退出补偿机制的提案》,已交由州林草局主办,州生态环境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办。经研究,现将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双柏县相关项目退出情况

2017315日绿孔雀舆情发生后,绿孔雀保护问题受到国务院领导、环保部、国家林业 局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省人民政府专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工作措施,省环保厅、省林业厅先后派出工作组到实地检查、督办。2017117日,国家环保部绿盾2017”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巡查组赴恐龙河州级自然保护区开展绿孔雀保护问题实地巡查。2018619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第六督察组到恐龙河自然保护区实地督察。州县党委、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积极开展调查、核实和舆情应对,即知即改,从严从实推进整改工作。累计开展现场执法40余次,查处违法案件62件,罚款85万余元;查处环境违法违法行为5起,对大湾电站、小江河一、二级电站、鱼庄河水电站和阳太煤矿处以罚款37.36万元。整治建成运营电站3座、矿区6个、公路建设项目2个、养殖点2个,拆除矿区、水电站周边临时工棚等违法违规建筑955.77平方米、标牌13块、输电线路2条、永久封闭矿井14个。对8个建设项目的临时用地和拆除的违法建筑用地开展植被恢复,恢复治理面积138.6亩。201911月,经县级评估和省级评审等一系列程序后,拆除了小江河一、二级电站,完成植被恢复。通过严肃整改,基本消除了绿孔雀舆情的负面影响。

二、关于自然保护地项目退出补偿

自然保护地内的矿业权等项目退出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涉及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各级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均有对矿业权退出补偿问题的反映和建议。原环境保护部等十部门2015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明确提出,对于自然保护地内合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要制定差别化的退出和补偿方案。20196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分类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依法清理整治矿业权,通过分类处置方式有序退出。近年来,各地在实践中也不断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尽快出台矿业权退出补偿的指导性政策措施。据了解,国家层面的差别化退出政策正在研究完善中,我省也正在研究政策措施。因此,近期落实双柏县水电、矿产项目退出相关问题尚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支撑。

三、关于争取国家、省资金解决项目退出补偿

之前,内蒙古、黑龙江、广西、安徽、山东等省区研究制定了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退出工作方案,从公布的退出补偿实施方案看,补偿资金由市县政府筹措并整体安排,但由于市县政府的财政预算及筹集资金手段有限,退出补偿工作困难较大,我州双柏县水电、矿产项目退出问题的困难与此大致类同。2018年以来,州财政、州自然资源部门已向省级部门汇报和争取相关资金工作,目前,还无明确答复。从现行的政策看,自2008年起,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支持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加强生态保护和民生改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双柏县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2018年、2019年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收入为6958万元、7703万元,是当前解决水电、矿产项目退出中急迫问题的主要渠道。我们将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制定情况,与州级有关部门联动做好争取工作,希望尽早妥善解决双柏县水电、矿产项目退出相关问题。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生态建设保护工作的关心支持,望多给予生态保护工作支持帮助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

202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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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 责任编辑:c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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