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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州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87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2-09-30    作者:    点击:[]次

盛何平代表:

提出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中加强机构机制建设的建议》,已交由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森林和草原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对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州委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楚雄州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任务,全面建立了州、县、乡、村(社区)四级林长制责任体系,明确由州、县市两级党委副书记担任总督察,人大、政协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督察督察体系制定印发了《楚雄州林长巡林实施办法(试行)》《楚雄州林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楚雄州林长制级考评办法(试行)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初步构建起权责明确、协调有序、保障有力、监管严格、运行高效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机制

一、关于在州、县、乡三级设立有编制的林长制办公室问题

林长制是一项责任制。为切实加强对林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州、县(市)、乡(镇)成立了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双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林长制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职责。林长制领导小组在林草部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在各级总林长和林长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林长制日常工作和森林草原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管理等工作。林长制办公室属于领导小组的议事机构,实施林长制不影响林草部门履行法定职能职责。2019年机构改革时,云南省还没有推行林长制。机构编制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批准发布的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等,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是各部门各单位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三定’规定的重大调整,应当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党中央授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地方机构设置根据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我们正组织对设立林长制办公室的必要性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按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优化职能配置,依法依规妥善调整。在机构设立上,级可参照州级“三定”方案作优化调整,州级不干预县市机构设置

二、关于州级层面给予相应经费保障问题

《楚雄州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中明确,视各级财力情况,将林长制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重点保障林长制智慧平台建设、林长公示牌制作安装、林草资源监测、规划编制等必要的工作经费。根据规定,“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州级重点保障的是州委、州人民政府确定森林资源保护修复等的项目投入。属于地方并由地方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三、关于建立全州统一的考核督查机制问题

随着林长制工作深入推进,我州相继制定印发了《楚雄州林长制级考评办法(试行)》《楚雄州林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等制度,州林长办印发了《楚雄州2022年度林长制州级考评实施方案》,州人大、州政协分别下发了《2022年林长制工作督察方案》。方案对林长制督察考核内容进行分解细化,明确了督察及考核责任部门,并将林长制督察考核指标和分值纳入州大比拼考评事项,以推动全州各级党委和政府切实履行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主体责任,落实林长制各项目标任务,实现从“林长制”到“林长治”,推进我州生态文明建设。

衷心感谢您对我州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对我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

202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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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 责任编辑:c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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