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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林业局 楚雄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楚雄州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18-02-16    作者:    点击:[]次

林通20183

各县市财政局、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管护局:

为规范和加强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工作的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楚雄州林业局会同楚雄州财政局制定了《楚雄州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楚雄州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

楚雄州林业 楚雄州财政

2018211

楚雄州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工作的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云政发、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和管理,以及公益林区域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细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目的、以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为主的林地。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包含省级公益林、州级公益林和县市级公益林。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并公布实施的以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为主的林地。

省级公益林是指省人民政府认定并公布实施的以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为主的林地。

州级、县市级公益林是指同级人民政府认定并公布实施的以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为主的林地。

第四条 公益林的保护和经营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管补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 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活动。各级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区划管理

第六条 公益林区划界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实施,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二)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公益林的原有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三)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应当落实到山头地块,做到权属明晰、四至清楚、数据准确。

第七条 国家级公益林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区划界定。

第八条 州、县市级公益林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标准和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进行区划界定。

第九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及申报工作。国家级公益林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省级公益林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州、县市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公益林区划界定必须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基础上,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落实到山头地块。区划界定结果应当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公示程序和要求在公益林所在村进行公示。

区划界定公益林应当兼顾生态保护需要和林权权利人的利益,对非国有林,地方政府应当征得林权权利人的同意,并与林权权利人签订区划界定书或者禁伐、限伐协议。

第十一条 公益林实行"总量控制、区域稳定、动态管理、增减平衡"的管理机制。

公益林区划界定经核准之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同意。

第十二条 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动态管理应当遵循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确需调出的应当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一经调出,不得再次申请补进。

(一)国有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出。

(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和林地保护等级为Ⅰ级的省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出。但对已确权到户的苗圃地、竹林地,其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的,可以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调出。

(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和林地保护等级为Ⅱ级的省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的,可以按照本《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调出。

第十三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按照增减平衡的原则补进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补进国家级的必须符合《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补进省级的必须符合《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法第八条的区划范围和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调出和补进,由林权权利人征得林地所有权所属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向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调出补进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对调出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开展生态影响评价,提供生态影响评价报告。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和结果经县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五条 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区划界定错误情况,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州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在查清原因、落实责任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查和批复。

修正后的国家级公益林资源数据,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于当年11月底前上报州林业主管部门,州林业主管部门于当年12月底前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国家林业局,抄送财政专员办。

修正后的省级公益林资源数据,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于当年11月底前上报州林业主管部门,州林业主管部门于当年12月底前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六条 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建立统一管护体系的基础上,健全公益林管护网络,根据公益林的分布特点、保护等级和管护难易程度,合理划定管护责任区和设定岗位,组织和指导管护责任单位聘用护林员做好护林工作。

村集体或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单位应当根据管护责任区和岗位,配备专职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或协议,对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进行重点管护。

鼓励个人或管护责任单位创新管护措施和模式。

第十七条 村集体或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单位按照"熟悉情况、就近就便、胜任工作"的要求统一组织选聘护林员,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护林员应当在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优先选聘。

第十八条 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公益林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的组织、管理、检查和监督等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省、州有关政策规定,组织落实和实施上级下达的计划任务;

(二)制定规章制度,开展资源监测,建立资源档案,加强对公益林的资源管理;

(三)组织对公益林管护进行检查、考核和监督;

(四)配合财政部门及时兑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五)对辖区内的公益林保护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乡镇及有关国有林业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广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第十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林业站、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单位签订管护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加强公益林的保护,及时兑现补偿资金。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林业站应当与村集体进一步落实管护责任,并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承担管护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管护合同约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并领取管护费。

第二十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

乡镇林业站、村集体和国有林业单位应当加强护林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益林标牌,标明事权等级、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单位、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使用公益林地。确需使用的,由县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核查,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涉及林木采伐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向公益林管理部门提供使用公益林地的矢量数据。

经审核审批同意使用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地,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实行占补平衡并完善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开设林火阻隔道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形成较为完整的森林火灾防扑体系,做好公益林的防火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科学治理、依法监管、强化责任的方针,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和体系建设,做好公益林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公益林的安全防范,依法查处滥伐盗伐、违法使用林地、违法采挖、毁林开垦等破坏公益林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益林的经营管理以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为目标,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辅以人工措施,促进公益林形成高效、稳定和可持续的森林生态系统。

第二十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编制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业主管部门编制的森林经营规划,应当将公益林保护和管理作为重要内容。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和引导、鼓励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将公益林经营方向、经营模式、经营措施以及相关政策,落实到山头地块和经营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八条 国家一级公益林和保护等级为Ⅰ级的省级公益林地,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打枝、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等行为。

权属为国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和保护等级为Ⅰ级的省级公益林地,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等确需采伐林木,或者发生较为严重森林火灾、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的,应当组织森林经理学、森林保护学、生态学等领域林业专家进行生态影响评价,经县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后实施。

权属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和保护等级为Ⅰ级的省级公益林地,在严格保护前提下,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等经营活动,或适宜开展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应当符合《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和《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等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并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林权权利人按程序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编制相应作业设计,对经营活动的生态影响作出客观评价。

(二)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按公示程序和要求在经营活动所在村进行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按采伐管理权限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由其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对林权权利人经营活动开展指导和验收。

第二十九条 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和林地保护等级为Ⅱ级的省级公益林地,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开展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国有的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和林地保护等级为Ⅱ级的省级公益林地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或者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除执行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森林经营方案的规划,并编制采伐或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作业设计,经县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在公益林中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项目,经县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所需的站、房、路等可以参照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基础设施有关政策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权属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林地、林木不得进行转让。符合开发利用范围的公益林,在采取相应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措施的前提下,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进行合资、合作经营。

第三十二条 公益林中的天然林,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应当严格执行天然林资源保护的相关政策和要求。

第五章 护林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 护林员是指从事公益林资源保护的专职人员。护林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林业、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适应公益林区野外工作环境。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森林资源和相关保护标志、设施的保护工作。

(二)定期巡护责任区,对盗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占滥用林地、违章野外用火以及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护林员应当制止并报请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护林员每月巡护时间不少于22天(防火期内应坚持每天巡护),并据实记录巡护日志,记载林业生产、管护等方面的情况;

(三)协助管护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火灾调查、林业有害生物测报等工作,及时报告火警和病虫疫情;

(四)协助有关单位开展责任区内公益林营造、抚育、封育和监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 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护林员选聘、巡山记录、出勤、检查考核及奖惩等制度,加强对护林员管理;负责对受聘护林员进行政策法规、林业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有关公益林管护知识的岗位培训,对培训合格的护林员颁发统一印制的岗位证书和护林证件;定期组织开展对护林员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监督管护责任单位对护林员的日常管理,做好护林员的考勤及巡护日志的检查及考核工作。

第三十五条 护林员实行公开、择优选聘,一年一聘。护林员选聘必须报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 护林合同执行一年期,管护责任单位应将护林员名单、管护面积及范围、劳务费以及管护任务完成情况等在相应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由所在地村委会、林业站考核、群众评议。对考核合格的护林员应优先续签护林合同,考核不合格者终止护林合同。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公益林的落界成图工作,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LY/T 1955),在林地"一张图"建设和更新中将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做到落界准确规范、成果齐全。建立公益林资源数据库,掌握公益林现状及其动态变化,实现公益林资源动态管理和档案信息共享。

第三十八条 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以公益林本底资源调查和落界成图成果为基础,健全管理制度,参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15)完善公益林资源档案。根据公益林资源年度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档案并上报州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保公益林图面资料与现地一致、各级成果数据资料一致。

第三十九条 县市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及省级财政补偿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档案。

第五章 实施补偿

第四十条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多渠道筹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补偿,省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省级公益林补偿,县级财政积极筹措资金用于县级公益林补偿。

第四十一条 鼓励全社会以认种、认管等方式参与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由林业主管部门与认种、认管单位或个人签订相关协议。鼓励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对生态产品提供者进行补偿。

第四十二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按照管护费和补偿费分离的原则,用于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以及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建立统一管护体系的要求,编制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使用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实施,报州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按照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 国家和省组织对公益林数量、质量、功能和效益进行监测评价,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和《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中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指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州和县市级政府实施绩效考核评价。

第四十五条 县市级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应对上年度补偿资金拨付使用及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内容包括:公益林管护和补偿工作责任制落实,补偿资金使用与兑现,实施效果评价等,并在每年2月底向州财政局、州林业局书面报送检查情况。

州财政局、州林业局于每年6月前组织对各县市上年度公益林管情况及实施生态效益补偿工作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第四十六条 管护责任单位应将自检自查结果,作为兑现补偿资金,兑付护林员管护劳务费的主要依据;县市级应将检查结果作为拨付补偿资金及管护劳务费,安排使用县市统筹经费的主要依据;州级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向上级申请本年度补偿资金、对县市基础设施项目安排及责任制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林监测体系,掌握公益林现状和动态,开展年度监测和生态状况定期定点监测评价,并依法向社会发布监测、评价结果。

第四十八条 在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其他相关责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县市级公益林保护与管理、经营与利用、补偿方式与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林业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

信息来源:楚雄州林业局管理员 | 责任编辑:楚雄州林业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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