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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4-05-07    作者:    点击:[]次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楚雄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24号)要求,扎实做好楚雄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进一步强化基本草原保护和合理利用,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全州草原基况监测评价数据,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试点先行、整体推进,依法依规开展全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到2024年11月底,形成州、县两级基本草原划定成果,确保全州基本草原质量有提高、布局有优化、用途不改变,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筑牢生态根基。

二、划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明确的137.67万亩草地面积为底数,充分衔接“三区三线”划定、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草原基况监测和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等最新数据成果,以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100亩的草原小班为最小划分单元。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自然公园生态保育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域范围内的草原,均需划为基本草原,可不受面积限制,做到应划尽划,确保基本草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连通性。

对已列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耕地后备资源的,已列为重点项目清单选址范围,已征占用等改变用途,以及存在权属争议的草地,依法依规适度调出基本草原,并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同时,预留一定面积的非基本草原作为基本草原调整储备区。

三、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2024年3月—4月)

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进行基本草原预判,全面摸清草原类型、权属、面积、范围、利用方式、功能类别等基本情况,形成全州基本草原预判数据库。(州林草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省级试点(2024年5月—7月)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草原保护利用现状,全省选择10个县(市、区)开展基本草原划定试点。楚雄州省级试点县市为楚雄市,楚雄市需编制工作方案,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组织实施体系,做好现地划定、调查举证、落地上图、社会公示、质量检查、成果编制等各环节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其余9个非试点县市应在试点期间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细化工作方案;组建工作专班;开展招标采购;开展技术培训;收集其他各部门规划资料等,待预判图斑下发后即可开展现地核查。(州林草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文化和旅游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方案(2024年8月—9月)

开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待省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技术方案》后,明确技术路线、工作流程。统筹开展动员部署、政策宣贯、业务培训、图斑预判,按照安排启动全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州林草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划定(2024年10月—11月)

10县市人民政府,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统筹做好行政区域全域永久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对存在不宜划为基本草原的,查明情况,做好举证;对需新增纳入基本草原范围且不在预判图斑范围的,做好调查论证;对需预留一定比例划为基本草原储备区的,科学衔接各类规划和产业发展计划,提出具体意见。省州层面组织技术力量,以县市为单位开展实地技术指导,提出划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0县市林草局要提高认识,认真组织技术人员迅速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力争于2024年11月完成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州林草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文化和旅游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成果验收(2024年12月—2025年1月)

按照县级自验、州(市)级复查、省级核验的程序,形成全州基本草原划定成果,并按程序公示上报。以县市为单位,对划定的基本草原进行统一登记建档、核定面积范围、绘制底图、设立保护标志,实现基本草原落地上图、精准管理。(州林草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文化和旅游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严格保护管理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控,基本草原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基本草原的,应确保基本草原的征占用面积控制在最小合理使用限度内,并严格落实占补平衡,补充划入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草原,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整补散。健全草原监测体系,开展草原生态状况和生态安全风险研判评估,全面掌握草原生态系统演化情况。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草原保护宣传,探索林草融合、产业发展,鼓励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群众参与草原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州林草局、州公安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州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州委、州政府工作安排,州林草局要牵头建立州级基本草原划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纳入林长制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和通报排名等工作机制,积极稳妥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任务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州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合力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州林草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数据支撑。按照统一管理、实时共享的原则,建立全州草原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与不动产登记、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有效关联。林草部门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服务于草原资源的监督管理。(州林草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过程管控。把划定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摆在首要位置,严格执行县级自验、州(市)级复查、省级核验的审查流程,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划定成果与实地现状一致。州林草局要会同各方力量,调整充实技术专家团队,“一县一策”加强技术培训与指导,确保划定数据真实可靠。(州林草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统筹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费等资金,参照《国土调查类项目支出标准(2023年)》,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对划为基本草原的草地,在涉草项目安排中优先予以支持。(州林草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加强对草原资源保护利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破坏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州林草局、州政府新闻办公室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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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 责任编辑:c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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