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方林情 >> 生态建设

楚雄州制定出台创新新一轮退耕还林经营机制指导意见

日期:2017-09-18    作者:    点击:[]次

为全面落实州委、州政府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创新新一轮退耕还林经营机制,加快推进工程建设,提升退耕还林的质量和效益,近日,州林业局、州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下发了《楚雄州创新新一轮退耕还林经营机制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要求,创新新一轮退耕还林经营机制一要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根据各县市生态建设需求和产业发展规划,充分履行各级政府主体责任,组织发动广大群众、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二要坚持因地制宜,培植产业的原则。注重整体推进与区域发展相结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创新经营模式,推动集中连片布局,培植特色产业,助推农民增收。三要坚持依法合规,诚信守约的原则。依法依规、平等协商、互利互惠、诚实守信、严格履约,保障参与各方合法权益。四要坚持公开透明,规范运作的原则。依法公开信息,营造良好政策环境,确保决策科学、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稳妥推进。

《指导意见》提出,到 2020 年,全州25 度以上陡坡耕地51.62万亩(其中基本农田20.27万亩)全部退耕还林,15~25 度坡耕地能退则退。任务安排要与精准扶贫相结合,将项目向贫困乡镇、贫困村组、建档立卡贫困户倾斜;要与重点区域相结合,将项目向城镇面山、江河两岸、滑坡泥石流、水土流失严重等生态脆弱地区倾斜;要与重点路域相结合,将项目向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重要旅游公路可视范围倾斜。

《指导意见》明确,创新新一轮经营机制要在广泛宣传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尊重市场规律、农户自愿的前提下,结合实际,逐步改变谁退、谁管、谁受益的模式,针对退耕还林地块零星、分散,中耕管理和管护难等问题,积极组织、引导和鼓励公司、造林企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创新经营机制依法通过转包、互换、转让、出租、入股等形式,通过与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农户协商土地承包经营权、劳动力、政策补助等生产要素,解决农户"缺资金、缺劳力、缺技术"的问题,发展特色林业产业,增加农户的经营性、工资性、财产性收入;同时统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等各级财政专项资金,配套建设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公司、企业(合作社、大户)与农户实施退耕还林享有同等的政策待遇,政策补助资金可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比例直接兑现给实施主体,进一步增强社会资本参与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融资能力。符合国家林业贷款贴息政策的,优先给予公司、企业、合作社、大户等实施贷款贴息支持,带动和推进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向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我州创新新一轮退耕还林经营机制主要采取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公司+基地+农户"模式。由公司与村委会、村民小组、农户协商流转农户土地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公司与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与乡(镇)政府签订《退耕还林合同》,退耕还林政策性补助资金使用双方协商,公司获取退耕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自主负责筹资、整地、造林、抚育管理建设基地,合同期内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合同期满后公司将土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经营权交还农户,由农户自主经营管理。农户通过流转土地,获得土地流转金,按与公司商定的比例获得退耕还林政策性补助资金,定期到公司基地务工获得工资性收入,合同期满后,农户获得林木收益,得到财产性收入。第二种是"造林企业+农户"模式。由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组织集中农户土地,与退耕农户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共同商定造林树种、造林标准、管护期限及价格,通过市场行为,选定造林企业(大户),由造林企业(大户)与村委会、农户签订《承包造林合同》,负责整地、造林、中耕管理、抚育管护,保证5年项目实施结束后造林成效达到国家验收标准。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根据合同约定全部或部分归造林企业,用于造林和经营管理,农户不承担其他费用。合同期满退耕还林地归还农户,由农户自主经营,农户获取收益。第三种是"合作社+农户"模式。由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组织集中农户土地,与退耕农户签订《退耕还林合同》,以乡(镇)、村委会组织成立合作社,农户将土地按面积折价和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入股合作社,由合作社与农户签订《股份合作协议》后集中农户土地实施退耕还林,负责组织统一造林,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发展林果产业,收益由合作社、农户按股分红或"保底+分红"。以上三种经营模式,实现改善生态、改善民生的双赢目标。

上一条:禄丰县路域环境绿化优化取得明显成效
下一条:楚雄州林业局与州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职工为彝州生态文明建设添绿色

信息来源:楚雄州林业局管理员 | 责任编辑:楚雄州林业局管理员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