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林业和草原局,滇中新区林业和草原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委员会,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有关边(跨)合区管理委员会: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切实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和要素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林地定额使用管理
林地定额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一项法律制度,是防止林地无序流失的重要手段。林地定额使用应当以严格保护为前提,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将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达云南省年度林地定额情况,结合各地建设实际需要,分解下达相应数量的林地定额,保障符合占用林地条件的建设项目及时获批。林地定额应当优先保障基础设施项目、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国防项目和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严禁用于国家明令禁止供地的建设项目。所下达林地定额不足时,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所需林地定额可以申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统筹解决。各地不得违反林地定额管理规定,超定额审核同意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把应当办理占用林地审核手续的项目,以临时使用林地和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方式进行审批。
二、严格执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定
(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和云南省公布的林草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超出规定范围提供材料。其中,只需提供《使用林地申请表》,无需提交书面用地申请;申请人是单位的,只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扫描件,无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供的初步审查意见中,应当明确该项目使用林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审批条件;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还应当符合国有林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手续后,再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单位申请使用林地时,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并提供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所占用的林地权属不属于建设单位时,占用国有林地的,提供被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同意的意见;占用集体林地的,提供被占用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承包者同意的意见。
三、加强临时使用林地审批管理
(一)临时使用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或者除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以外的林地20公顷以上,由州(市)和滇中新区林草主管部门审批;临时使用除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以外的林地不足20公顷,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批。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临时使用林地的审批。
(二)严禁以“先临时、后占用”的方式为同一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三)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原则上由业主单位申请办理;确需由施工单位申请办理的,业主单位应当承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主体责任。
(四)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方案,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对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五)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属于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灾情结束后1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六)凡不具备原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以及虽然具备原地恢复林业生产和恢复植被条件但实际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但是符合办理延续临时使用手续的建设项目除外。
(七)符合办理延续临时使用林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临时使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申请人应当与林权所有人就继续临时使用林地的补偿达成共识后,在批准期限届满之日前3个月提出延续临时使用林地申请。
(八)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临时使用林地的监管,督促用地单位按照恢复方案按时组织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对逾期违规继续使用,或者不履行恢复义务的坚决依法查处。
四、规范林勘调查成果编制
(一)按照国家和云南省公布的林草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建设项目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现行的编制规范要求进行编制;涉及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性质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确认的土地性质编制;建设项目涉及违法使用林地的,应当按照违法使用前各项因子进行编制。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不良信誉记录制度,对存在弄虚作假、粗制滥造、编制成果质量低下的编制单位采取告诫、不采用等惩戒措施。
(二)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项目占用林地,只需提供《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情况简表》及附表、附图等资料,无需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三)国防、军事、抵边联防、强边固防及其他涉密项目占用林地,只需提供《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情况简表》,无需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五、完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地查验机制
(一)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接到使用林地申请材料后,应当指派不少于2名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查验,查验的主要内容包括:林勘调查成果中关于森林资源情况描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否存在违法使用林地、违法采伐林木的情况,以及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是否涉及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石漠公园、草原公园等);是否涉及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否涉及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要迁徙通道;所使用的林地是否在立项文件批准的建设范围内;勘查、开采用地是否在《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勘查范围、《采矿权许可证》矿区范围内等。查验完毕后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二)上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批过程中对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查验结果中已明确的内容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地核实。对社会关注度较高、容易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采石、采砂、采矿、探矿、取土及其他经营性项目,以及涉及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和重要迁徙通道、生态敏感区域的项目,上级林草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现地核实,结合现地核实结果依法依规审批。
(三)对需转报省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州(市)林草主管部门可以不开展现地核实。
六、落实项目拟使用林地公示制度
使用林地公示制度是依法保障林权者知情权和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公示的建设项目外,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当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和补偿情况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按照规定权限办理或者上报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并在审批或者上报材料中如实反映公示情况及其结果。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在现场查验完毕后,结合查验结果进行公示。
七、加强建设项目先行使用林地管理
(一)符合先行使用林地政策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审核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开展前期工作的批文;2.项目用地单位先行使用林地的申请;3.项目用地单位身份证明材料;4.项目先行使用林地情况调查报告;5.项目用地单位与林权所有者签订的预补偿协议,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的代补偿承诺;6.州(市)和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二)纳入国家国防交通建设规划的国防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急需使用林地的,紧急状态下,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备材料后可以先行建设,再按程序完善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八、规范光伏项目用地
(一)光伏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和立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地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移位建设。确需扩大用地或者移位建设的,应当符合能源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光伏项目涉及使用林地、草原的,应当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的规定,依法办理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草原审核审批手续。
(三)光伏方阵在建设过程中,应最大程度减少对原生植被的破坏,项目区内未设计建设内容的空地区域应保持原有植被形态完好。对未到临时使用林地期满恢复时限,但已建设完成的光伏方阵区域,具备恢复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恢复植被工作。
九、其他
(一)申请人接到补件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补件;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完成补件的,申请人应当向发出补件通知书的林草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缓期补件的申请,缓期补件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缓期补件。补件期限届满,未按要求提供补件材料的,有审核审批权的林草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作退件处理。
(二)需要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缴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完成缴费;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缴费的,申请人应当提出书面缓缴申请并承诺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经有审核审批权的林草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缓缴,待完成缴费后依法依规予以审批。逾期或者缓缴期限届满后未缴费的,有审核审批权的林草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退回申请材料。
(三)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林地、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及迁徙通道、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区域等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的,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现行规定提出明确的项目选址意见,确保项目使用林地依法依规审批和落地建设。
(四)建设项目涉及使用自然保护地内的林地的,应当先办理自然保护地建设相关手续后,才能申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五)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规划的采石、采砂、采矿项目,确需使用符合林地保护等级规定、但郁闭度超过0.5的天然乔木林林地的,可以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不可避让论证且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含原云南省林业厅)制定和印发的通知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