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资 工作原则
非法集资具有非法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二、非法集资 如何防范
1.监测预警
地方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2.严格准入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3.广告信息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相关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广告。
4.宣传教育
建立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
5.如何举报
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三、非法集资 如何处置
1.调查认定
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2.调查措施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碍。
3.处置措施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4.清退资金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四、清退集资资金来源
包括:
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五、法律责任
1.对非法集资人
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非法集资协助人
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