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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4年第3号)

日期:2024-02-29    作者:    点击:[]次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林草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开发区和滇中新区赋权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决定》(云政发〔2023〕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24号)等规定,经研究,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决定对《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中委托部分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实施的有关林地、草原行政许可事项权限进行调整,并增加部分边(跨)合区管理委员会为受托主体。现公告如下:

一、调整委托事项及权限

(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1.州(市)林业和草原局:(1)子项“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省级权限)”中除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跨州(市)以外,项目整体使用林地不足5公顷、且其中省级及以上公益林地不足3公顷的。(2)子项“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省级权限)”。

2.边(跨)合区管理委员会:子项“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省级权限)”中除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免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和采石采砂采矿项目以外,项目整体使用林地面积不足2公顷,林地保护等级在Ⅲ级以下的。

(二)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1.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子项“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等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及其以下草原审核”中除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基本草原以外,项目整体使用其他草地不足5公顷的。

2.边(跨)合区管理委员会:子项“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等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及其以下草原审核”中除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基本草原和采石采砂采矿项目以外,项目整体使用其他草地不足2公顷的。

二、委托时间

委托时间自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对其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进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受托机关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自2024年3月1日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原则上不再受理本公告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请符合本公告委托范围的申请人到相应州(市)林业和草原局或有关边(跨)合区管理委员会申办以上行政许可事项。受托机关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见附件。

四、有关要求

(一)除本公告调整的范围外,《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中其余委托事项、权限及主体不变。

(二)本公告中的边(跨)合区是指瑞丽边境经济合作区、畹町边境经济合作区。

(三)各受托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进行审核审批,不得对所承接的委托事项实施再委托。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将加强对委托事项办理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强化对各受托单位的业务指导,定期开展委托工作的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审批的,督促纠正;对违法审批项目较多或者情节严重的,将提前终止委托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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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编辑:c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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