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532300015167487B-/2025-0704013
- 公开目录:政策问答
-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04日 16时20分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
标题:不同主体营造的林木归属如何分配?
不同主体营造的林木归属如何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管护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营造的林木,依法由营造者所有并享有林木收益;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