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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532300015167487B-/2023-1020012
  • 公开目录:政策问答
  •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0日 09时36分
  •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进入自然保护区要注意、禁止哪些行为?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进入自然保护区要注意、禁止哪些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