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532300015167487B-/2023-102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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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0日 09时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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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
标题: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法律责任是什么?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法律责任是什么?
11532300015167487B-/2023-1020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3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