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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号)(临时使用林地不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日期:2023-08-03    作者:    点击:[]次

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对《林草行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2023年版)》作以下修改: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事项中的“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是”修改为“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删除该事项中“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各项下的具体内容,统一修改为“无”。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取消收费后,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及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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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 责任编辑:c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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