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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4-11-08    作者:    点击:[]次

为加强云南省林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或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益,省林草局研究制定了《云南省林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验收管理办法》)。为便于各级各部门更好的理解和贯彻执行,现就《验收管理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原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制定印发的《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办计字〔2005〕3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时间较为长远,且《实施细则》中第二条明确的适用范围为“凡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由国家林业局审批、审核的林草建设项目(不含营造林项目),须按本细则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随着“深化放管服”“简政放权”等政策措施相继出台,国家已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审批权限逐渐下放到地方。近年来,云南省林草基本建设项目主要为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安排实施的项目,故《实施细则》已不适用。

《验收管理办法》先后征求了各州(市)林草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完成了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工作,并通过了省林草局2024年第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

二、使用范围

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并由省林草局审批的林草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森林草原防灭火、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湿地保护与恢复、候鸟迁飞通道保护修复、基层管护站点、林业工作站、国家级生态定位站建设、国家级林业重点实验室、良种草种基地等项目。其他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验收基本程序

(一)项目单位完成项目财务决算的编制、自查验收等后1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省林草局提交验收申请及竣工验收资料;

(二)省林草局牵头验收的业务处室组织核查竣工验收资料,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于3个月内开展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告知项目建设单位补充完善;

(三)竣工验收设立竣工验收专家组,设组长一名,组织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和会议验收,并给出验收合格或不合格意见;

(四)通过验收的,由省林草局及时给予竣工验收批复;

(五)有问题需要进行整改的项目,项目单位将组织有关单位按竣工验收专家组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并提交专家进行复核,必要时再次组织现场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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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编辑:c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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